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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遭“背刺”,金桥百信助力客户完成股权回购

尚法 勤勉 精专 共赢




随着信息科技的发展,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涌现出一批又一批的具有创新活力的科技企业。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也陆续出台了多项鼓励高新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众多高新科技企业因此茁壮成长,也成为了股权投资市场的“香饽饽”。但近期我所某客户投资的股权项目却因被投资人恶意违约,遭遇“背刺”,致使双方对簿公堂。最终在我所律师努力下,助力客户完成股权回购。



冯梅 高级合伙人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丽艳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案情概要


A公司与B公司,以及B公司股东张三于2016年签订了《B公司增资协议》(简称《增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B公司进行投资,投资款到账后,B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A公司作为新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除签订上述增资协议外,A公司还与B公司、张三签订了《B公司股东协议》(简称《股东协议》),约定如果发生B公司股东违反协议约定且无法在投资方(即A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30天内纠正或补救的,A公司有权要求回购其股份。


投资款到位后,A公司向B公司及张三提出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要求,但一直未得到对方的积极配合。后来A 公司发现B公司自收到投资款后,竟吸纳了另外一家投资公司作为其股东。双方因此矛盾激化,A公司故委托我所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B公司、张三提起诉讼,要求回购股份。


02

被告答辩


在诉讼中,B公司否认拖延将A公司变更为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并主张是A公司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一事上故意拖延。对于吸纳另外一家投资公司成为股东,B公司认为A公司是知情且同意的。而张三认为本案不具备回购条件,且A公司支付的投资款全部都由B公司收取,张三作为B公司股东没有收到转让款,让其承担回购责任于法无据。


03

本案难点


结合本案的审理情况,我们认为本案的主要难点有二。一是双方之间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还有履行的基础?若B公司与张三提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A公司还能否要求回购?二是相关股东协议签订后何时生效,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前,A公司是否取得标的公司的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


关于难点一,通过查询工商内档,我们发现B公司在收取A公司的投资款四个月后即吸纳了一家新的投资公司作为股东,并在原始注册资本基础上办理了增资手续。这就意味着,A公司的持股比例已被被稀释,A公司已无法按照原本签订的股权投资协议继续履行合同,成为B公司的股东,A公司的投资目的本质上也无法实现。


除此之外,我们通过整理A公司与B公司股东、工作人员大量的、不同形式的沟通记录,逐步还原当时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对于引进新股东一事A公司并不知情,更遑论同意与否。B公司这一行为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股权投资项目既讲“资合”,也讲“人合”,B公司与张三种种不诚信行为实际上导致双方信任基础已然丧失。经过对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的研究,我们认为即使合同继续履行,A公司在B公司中的决策权与收益权也将大打折扣,在此前提下A公司的投资期望已经落空。


关于第二个难点,我们认为股权变更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产生股权变更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在相关的司法裁判观点中,对此情况也有论述和说明:


1.《九民纪要》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当事人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受让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称已记载于股东名册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股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股权转让除外。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


《公司法》对于普通的股权转让合同并无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的规定,因此,工商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要件。工商登记机关对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是对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的确认,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才可进行。同时,基于公司纠纷案件审理中内外有别的原则,对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文件对原股东的记载而要求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故B公司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应影响A公司享有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


04

总结


股权投资项目一般较为复杂,除了事后通过诉讼途径补救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在投资前委托律师对投资对象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排查法律风险;在投资过程中在律师指导下对合同条款做相应的安排、推动合同有序履行、留存合同履行关键节点的相关沟通记录及其他证据材料。具体到本案,我方经过细心整理相关证据材料,制定诉讼策略并协助客户重新固定相关关键事实的证据,较好地还原了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打通了诉讼路径。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B公司与张三构成违约,并判令其向A公司支付回购款,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利益。


业务范围

专注于酒店、建设工程及通用航空行业,擅长处理股权(含涉外)、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不正当竞争、商标、专利等)、建设工程(含涉外)、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等领域的诉讼、仲裁或调解争议解决,涉外项目投资及并购、融资租赁(含通用航空飞机购买所涉融资租赁)及重组非诉服务,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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